家政女工不系安全带三楼摔下成残疾
保洁女工摔成残疾引发官司
去年5月20日,受雇于瓦市某家政公司的女工张某在当地一家机关擦玻璃时,不慎从三楼摔下受伤,张某先被送到当地医院,由于伤情严重,又被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治疗。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,骨盆多发骨折,腰4、5横突骨折等,张某住院治疗后,某家政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。
经司法鉴定,张某构成9级伤残。张某将某家政公司告上法庭索赔,她认为被告在自己工作时没有提供安全措施,导致自己从三楼摔下受伤致残,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。
安全带成为争辩焦点
庭审中,被告家政公司辩解说,原告在工作时摔伤属实,但她摔伤的原因是她没有使用我公司提供的安全带,她对自己过于自信不肯系安全带,对此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我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应该按照责任比例分担。对于被告的说法,原告不认可,仍然坚持说是被告没有提供安全措施。
安全带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之一,对此,被告公司表明证人可以出庭作证,法庭查明证人与原告被告双方都没有亲属关系,允许证人出庭作证。第一位证人是案发地的某机关负责后勤的员工,他说,当时他发现张某擦玻璃时没系安全带,问与张某一起工作的另一女工,该女工说公司提供了安全带但她自己不肯系。
另一证人得到法庭允许出庭作证,该女工说,在更衣室换衣服时,该女工告诉张某干活时要系安全带,但张某说不用系。该女工还证实,公司要求员工干活时必须系安全带。张某对两位证人的证言不认可。
此外,双方对残疾赔偿金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,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有争议,这成为庭审又一个焦点,张某自称在瓦市铁东街道某社区居住,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。由于原告不能提供有关的住房证明,法庭认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。
法庭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经计算按60%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;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。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等费用,还需要给付余款1022元。
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。市中院庭审后于今年8月下旬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记者静河